工伤医保
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参保对象
1.按照属地参保原则、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
2.本市幼儿园、中小学、职业高中、技校在校学生;
3.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居住证(有效期内)持有人;
4.在本市居住满一年以上的非从业的港澳台人员;
5.经县级以上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及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工作人员。
二、参保方式和筹资标准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我市政府补助不低于国家和省确定的标准,并逐年提高(2019年度为每人550元)。2020年度个人缴费标准:270元/年。经行政部门认定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计生特殊家庭成员等财政补贴对象,个人缴费部门由政府全额资助。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报缴费期为每年的9月1日到12月31日,参保居民应及时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3.新生儿参保:一周岁以内的新生儿由家长携带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地社区(行政村)、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出生后90天内新生儿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出生90天后参保的,从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保期为投保日至缴费当年度12月31日止。
4.对超出规定时间办理参保缴费的居民,允许其参保缴费但设有60天的等待期,等待期过后再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缴费之前和等待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5.1月1日至6月30日补缴费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为270元;7月1日之后补缴费人员,参保人应缴金额为个人缴费部分和财政补助部分之和。
三、医疗保险待遇
(1)基本医保结算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普通门诊补偿待遇:
说明:家庭签约参保人员在基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就诊时,在原有医保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五个百分点。
(3)住院补偿待遇:
住院患者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目录范围内费用起付线和报销比例如下:
说明:1.参保人员年度内多次住院按上述起伏标准依次递减100元,直至降至零为止。
2.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列入按病种收费管理的医疗费用,按照该病种收费标准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结算,不设起伏标准。
3.符合我省计划生育规定的城乡女性参保居民每次生育(含顺产、剖腹产)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给予一次性定额报销800元/人,但病理性产科医疗费用执行城乡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政策。
四、大病补偿待遇
一个参保年度内,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患大病发生的个人负担的医保目录内住院及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超过2.7万元部分,保额20万元,赔付比例60%。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起付线降低到1.35万,赔付比例提高到65%,取消大病保险封顶线。
五、社会保障卡申领
社保卡申领及补换卡业务由海峡银行负责,可登录网站(www.fjhxbank.com)查询,或在“众行海峡”APP查询预约办卡。
六、医保咨询服务
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可关注微信公众号“福州医疗保障”了解或拔打咨询电话:12345、12333。
城乡居民医保缴费事宜可关注微信公众号“福建税务”了解或拔打咨询电话:12366(纳税服务)、4000012266(社保费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