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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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保

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发布时间:2021-04-18 发布者:翼建站 文章来源:原创 阅读 : 1110

一、参保对象

1.福州市行政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

(1)已参加福州市职工医保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

(2)福州市行政辖区内无雇工个体工商户;

(3)福州市行政辖区具福州市城乡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

(4)福州市居住证(有效期)持有人员。

以上四类人员可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的职工医保。

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两部分构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目录范围相应的管理规定。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病种和治疗项目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参保人员必须持社会保障卡就医购药,刷卡结算。

三、参加职工医保享受的医保待遇

(1)个人账户划拨;

(2)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

(3)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

(4)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

(5)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础上,享受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待遇。

四、职工医保费每月划入个人账户标准

(1)在职职工40周岁以下(含)的按本人月缴费工资的2.8%划入个人账户;41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的按本人月缴费工资的3.5%划入个人账户。每月应缴医保费到账后划入个人账户。

(2)退休人员按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4.5%划拨。退休人员无基本养老金的,其个人账户按每人每月20元划拨。每月1日划入个人账户。

五、医疗保险待遇

(1)基本医保结算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规定:

1、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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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医保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普通门诊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药品费用取消起付线,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3)住院补偿待遇:

住院患者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目录范围内费用起付线和报销比例如下:

6.jpg

六、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待遇

职工医保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是解决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补充保险费由统筹基金支付,赔付范围为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2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符合医保目录内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理赔比例为90%,刷卡结算。

七、社会保障卡申领

社保卡申领及补换卡业务由海峡银行负责,可登录网站(www.fjhxbank.com)查询,或在“众行海峡”APP查询预约办卡。

八、医保咨询服务

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可关注微信公众号“福州医疗保障”了解或拔打咨询电话:12345、12333。

城乡居民医保缴费事宜可关注微信公众号“福建税务”了解或拔打咨询电话:12366(纳税服务)、4000012266(社保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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